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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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清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石竹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借款本金934,521.85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8年11月12日的利息为48,598.42元、罚息3655.99元,2018年11月1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273元、公告费520元; 三、被告福清清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项下的被告***应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其为***案涉债务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向***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t"_blank?)》第二百五十三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872"\t"_blank?)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由被告***、***、福清清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