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市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间的物业服务费(含电梯运行费)7024.29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元,被告***负担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