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市沃隆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7461号之一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攀飞,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4639170M。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商丘市沃隆肥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777997655E。 法定代表人赵景,职务:经理。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配偶。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鸿赢煤炭有限公司、商丘市沃隆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