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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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景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景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94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予以赔付,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景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