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沈丘县人民医院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595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82.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丘县迎宾大道支行。账户名:沈丘县人民法院。民事款账号:94100601002505890510002。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26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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