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3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借期内月利率10.209583‰及逾期利率日万分之4.764472计算至2019年9月5日的利息为293871.04元;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44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