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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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3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47694.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4583.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8元,减半收取381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834元,由被告***负担3417元,由被告***负担34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状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