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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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华润电力湖南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所负的支付货款债务与被告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对原告华润电力湖南有限公司所负的承担保证金2000000元债务的部分相抵销; 二、被告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湖南有限公司赔偿合同欠量损失5918934.8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华润电力湖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负担15114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和华润电力湖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841元,由被告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59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