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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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工程款889430.3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2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889430.38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46元减半收取13123元,由原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6776元,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63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