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
广西南宁春百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新龙场镇这都大发煤矿、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421430.33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19-4-28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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