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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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07000元及违约金5600元,合计1112600元; 二、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承德御晶玻璃有限公司、广盛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承德御晶玻璃有限公司、广盛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2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60元,由被告河北宽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宽城满族自治县酿酒有限公司、承德御晶玻璃有限公司、广盛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