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人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82150.3元,并自2013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二倍向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工程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鉴定费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兴隆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60元,由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26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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