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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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智谷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 湖北民生拓展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7民初37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7民初376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如武汉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7民初3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义务,则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对武汉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HT0***1203001-28)在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逻经济开发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800元,由上诉人武汉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00元,由被上诉人武汉长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