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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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州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本起侵权纠纷造成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280937.09元,扣除福州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1800元,福州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尚应赔偿给***249137.09元; 二、驳回***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福州捷盛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福州昌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负担1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