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签订的编号为20140310300《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和闽(2017)永泰县不动产证明第0010006号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注销手续;

3、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190000元;

4、***、***支付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4000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两项合计9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5、驳回福州泰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5元,公告费600元(已由原告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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