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云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云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85583.76元; 二、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云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85583.76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零点五标准,从2019年2月12日起计至全部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西云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762元,由原告广西云峰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负担2167元,由被告广西红日东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5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