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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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03民初199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张建荣,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中查明:本案与(2020)陕0803民初195号案件中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刘晓芸 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呼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