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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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浩胤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23民初637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玉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文、潘靖,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浩胤实业有限公司,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东县人,住***。 本院审理的原告惠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浩胤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应原告惠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粤1323民初6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浩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80×××09)存款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惠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惠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浩胤实业有限公司现已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纠纷已经解决,已没有继续保全的必要,申请人惠州市善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除(2018)粤1323民初6370号民事裁定对惠州市浩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广东惠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80×××09)存款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光辉 人民陪审员 柯容花 人民陪审员 叶卓谊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琦 书记员范连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