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镇江飞达制衣有限公司
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
有能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
塞里克鲁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1989号之二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

负责人:龚云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江苏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有能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周桂根,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江苏禾邦(扬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飞达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李超,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张文忠,公司董事长。

被告:塞里克鲁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7月6814,汉族,扬中南京市鼓楼区路38号。

被告:***,女,1966年5月2106X,汉族,扬中南京市鼓楼区路38号。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有能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亿能电气有限公司、镇江飞达制衣有限公司、江苏希格赛斯电气有限公司、塞里克鲁能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4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38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829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0-5-11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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