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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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超强活动房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速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33627.47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7元由被告重庆市超强活动房屋有限公司(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