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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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刑初5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十四项,维持该判决其余项。 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嘉善县姚庄镇顺祥人力搬运服务部及原审被告人夏凤明、姚根法对清理、运输、处置费用67713.55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70854.2元,合计338567.75元,与原审被告人胥发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账号19×××21,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 三、确认浙江昱辉阳光能源有限公司对清理、运输、处置费用67713.55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70854.2元,合计338567.75元,与嘉善县姚庄镇顺祥人力搬运服务部、夏凤明、姚根法、胥发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