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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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安格纺织品有限公司 湖州金利宝纺织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湖州新纺纺织有限公司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兴支行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州安格纺织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152924.86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此后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合计4652924.8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湖州金利宝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州安格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沪房地黄字(2010)第000866号、他项权证号:黄201401001140】的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债权数额2200000元范围内按抵押权顺位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之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967元,减半收取24484元,由被告湖州安格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州金利宝纺织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