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973.74元; 二、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8039.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33元,由原告***负担104元,被告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6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