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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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59350.89元,合计人民币379350.8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537.2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3元,被告***负担5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