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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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六安市皋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45682元,车辆停运损失费36643.2元,施救费1200元,车辆停运损失评估费3212元,车辆停运天数评估费300元,合计87037.2元。 二、驳回原告六安市皋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六安市皋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8元,被告***、淮南市昊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411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