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兴达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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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206712.79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中色东方韶星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454元,由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裁判日期 2019-7-25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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