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1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则彭,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开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5442.1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当于185442.13元的等额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陕0113民初119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XXXXXXXXXXXXXXX7803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185442.13元。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85442.1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3-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