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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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计15322.9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赔付款数额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计人民币8351.76元(15322.90元-6971.14元);支付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及交通费计6971.1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77元,本院决定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