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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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20143.61元,利息279310元; 二、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321元,由原告***负担29845元,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负担36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7-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