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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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因其勘察错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临湘市金沙商业广场项目基础加固工程的损失4907535.66元; 二、驳回原告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5767元,由被告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