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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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苏州精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款8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广告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苏州精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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