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绿之宝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桂拓程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宁市绿之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支付货款41133.20元给原告广西桂拓程商贸有限公司;

二、被告南宁市绿之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向原告广西桂拓程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4月30日为9574.30元;从2019年5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41133.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62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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