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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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施朗格(漳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粤0304民初21138号 原告:施朗格(漳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汤金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玲,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沈俊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事项:1、被告向原告支付石材货款374600元,违约金暂计为6893元(从2017年8月6日至2018年2月6日),合计人民币381493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一从2018年2月7日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两份《采购合同》原告按被告需求供应石材产品,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截止2017年8月5日被告尚欠原告51万元货款未支付,剔除按合同约定预留质保金5%外,被告到期应付款为3746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拒绝支付尚欠的货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共51万元货款(含质保金),原告同意以45万元作为最终结算金额,原告向被告出具4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收到发票后应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45万元至原告指定账户(名称:施朗格(漳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59×××01、开户行:招商银行漳州分行营业部); 如未按时履行,应按51万元支付并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至付清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7022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755元,保全费2427元(已由原告预交),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即各负担2091元,被告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 人民陪审员 雷南山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罗婉婷 谢寒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