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技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锐丽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技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成都技转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轶,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7566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投资协议》是被上诉人与成都技术转移(集团)有限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时上诉人未获修改合同的正当权利,其关于管辖的约定属排除我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本案应该按照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移交被告住所地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案涉《成都锐丽元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协议》约定:“协商不成,任一方可将争议向投资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具体明确。且该条款虽系格式条款,但上诉人在合同上签字,表明其对该约定予以认可。且该条款并不存在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46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李 露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 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