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
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浩应用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舜磐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B2-3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922285元;

二、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350000元;

三、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损失1100000元;

四、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五、以上一、二两项与三、四两项相折抵,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771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驳回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七、驳回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2156元,由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905元,由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251元;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弗雷内公司(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反诉案件受理费14757元,由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07元,由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250元,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向浙江大合检测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65000元,由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负担65000元。

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浙江中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65880元由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弗雷内(杭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支付杭州西湖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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