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
青岛丹青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易购超市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京苏宁易购超市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和被告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青岛丹青进出口有限公司连带给付货款24903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9031.75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公证费2040元、保全担保费9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8元,保全费1765元,合计4283元,由被告南京苏宁易购超市有限公司采购分公司和苏宁便利超市(南京)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7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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