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龙口市泰昌经贸有限公司
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1民初84号

原告:龙口市泰昌经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芳泰,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朋,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庆仪,任董事长。

原告龙口市泰昌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兴平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龙口市泰昌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口市泰昌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78元,减半收取3903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张张克礼

人民陪审员刘玉昌

人民陪审员姚克永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毓臻

裁判日期 2019-05-16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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