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大(镇江)水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1民终3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全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成,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大(镇江)水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军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月丰,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全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阜水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大(镇江)水产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镇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左右,双方签订了一份水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9820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前、交付的水产品包括水洗虾仁、整虾、鱼子酱等。2016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水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03200元、交货时间分别为2016年12月18日前和2017年1月5日前、交付的水产品为冻熟小龙虾、于货到华大镇江公司仓库验收入库并开具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全阜水产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12月29日分别开具了金额9820元和103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华大镇江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给付全阜水产公司上述小龙虾货款113020元。

2017年1月3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水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7650元、交货时间为2016年8月26日前、交付的水产品为冻熟小龙虾、交货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前、于货到华大镇江公司仓库验收入库并开具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全阜水产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开具了金额2765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华大镇江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给付全阜水产公司小龙虾货款27650元。

2017年9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两份冻熟小龙虾购销协议书,合同编号分别为17018和17019。两份协议约定的水产品均为冻熟龙虾仁,合同金额共计6566400元(每份合同金额为3283200元)、数量共计43200千克(每份合同数额21600千克),交货时间分别为2017年9月25日前和9月30日前,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2017年9月25日、9月30日,全阜水产公司所供冻熟龙虾仁已由华大镇江公司验收入库。华大镇江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22日、9月26日共给付全阜水产公司货款6566400元。

2017年9月2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冻熟小龙虾购销协议书,合同编号为17020,约定水产品为冻熟龙虾仁,合同金额为1350000元,交货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前,数量为9000千克。2017年10月22日,全阜水产公司所供冻熟龙虾仁已由华大镇江公司验收入库。华大镇江公司分别于2017年10月20日、10月24日共给付全阜水产公司货款1350000元。全阜水产公司也已开具了该部分金额7916400元的增值税发票。

综上,华大镇江公司累计给付全阜水产公司货款为8057070元,全阜水产公司实际供货价值为8145900元。

2017年11月27日,华大镇江公司曾委托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深圳公司)另向全阜水产公司支付了货款18565200元。全阜水产公司此后未曾就该笔交易向华大镇江公司供货,仅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12月26日、12月28日分4笔共退还华大镇江公司货款5351000元。

一审审理中,全阜水产公司称已与华大镇江公司签订了18565200元的交易合同,现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不同意退还剩余货款。华大镇江公司则认为该份合同并未成立,双方现均无法提供该合同,故实际也无法履行;现全阜水产公司仅退还了5351000元,抵扣结余款88830元后,尚余13125370元应予退还。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全阜水产公司所称交易金额18565200元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全阜水产公司所称交易金额18565200元的买卖合同,全阜水产公司仅陈述曾将单方盖章的文本交给了华大镇江公司,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华大镇江公司也盖章确认了该份合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华大镇江公司对该要约做出过承诺并通知了全阜水产公司。全阜水产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华大镇江公司委托华大深圳公司支付的18565200元即是为了履行该份合同。现双方均无法提供该份合同文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实质性内容无法确定,双方现又无法重新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经综合判断后,认为全阜水产公司所称的18565200元买卖合同并不成立。

全阜水产公司在收到华大镇江公司委托华大深圳公司支付的18565200元后,仅退还了5351000元,在抵扣结余款88830元后,尚有13125370元未予退还,其继续占有余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大镇江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起诉后,全阜水产公司至今仍未退还,故其应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229967元(截止2019年8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一、全阜水产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大镇江公司1312537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29967元(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华大镇江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52元,由江西全阜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卫芳

审判员沈荷

审判员丁奕帆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嫣婷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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