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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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润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39653612.02元及利息(1.以5015511.49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2.以4587187.5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3.以8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1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4.以2000236.51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5.以19757046.08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6.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24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7.以293630.44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 二、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润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10282,他项权证号为泗房他证众兴字第××号)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3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润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侧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210284,他项权证号为泗房他证众兴字第××号)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13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润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北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11461,他项权证号为泗房他证众兴字第××号)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履行被告(抵押人)江苏润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权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债务人江苏楠柏玻璃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的余额在最高额102487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润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泗阳县经济开发区西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201118468,他项权证号为泗房他证众兴字第××号)及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履行被告(抵押人)江苏润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抵押权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债务人江苏楠柏玻璃钢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后的余额在最高额102487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六、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润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编号为:苏苏N5-0-2013-0040的动产抵押登记书)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额2200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450元,由被告被告江苏润天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 |
| 裁判日期 | 2017-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