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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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灯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7414.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37414.8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中山市灯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6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