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安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 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55025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1日起以25502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平安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37元,由被告淮安市大成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62×××66) |
| 裁判日期 | 2020-5-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