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 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098856.6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0元; 三、被告***、被告***对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工程款3073082.9元及以该工程款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91元,由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负担483元,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45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