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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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 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大街支行 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31761809.92元及资金占用费4910687.667元(自代偿之日计算至2019年5月13日),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仍按照年利率8.4825%计付; 二、被告***、被告***、被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质押的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130万元股权及派生收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293.3万股权及派生收益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质押的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2300万股权及派生收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70万股权及派生收益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质押的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600万股权及派生收益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162元,由被告烟台太平医药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久久太平大药房有限公司、被告烟台生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