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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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2民初1301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 负责人:胡瑄,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玥,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薇,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