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4309.78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净月开发区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垫医疗费54500元;

三、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计2435元,由原告***负担585元,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风景园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14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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