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和联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1707、1709号108室房屋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35,703.40元; 二、驳回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计1,180.50元,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87元,被告上海临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9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