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人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5月6日至2017年7月17日物业服务费11612.59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垃圾清理、清运费132元。 公告费260元(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94元(其中47元北京普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