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襄阳顺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湖北襄阳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死亡赔偿金1045040.67元、丧葬费3028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合计1115321.1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55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余款1060321.17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30%即318096.35元,共计赔偿373096.35元;剩余损失742224.82元,由被告***赔偿,扣减已给付的30000元,尚应赔偿712224.82元。 上述赔偿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州支公司、湖北襄阳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3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被告***负担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