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1民初100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丽,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安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素卿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丹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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