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鸡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1民初100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舰,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丽,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安民,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素卿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