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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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 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支付下欠的贷款利息102591.06元; 二、被告***、***、***、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被告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明鑫装饰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